中国在任何方面做改革时, 总喜欢选择一个地方先行先试, 然后在其他地方乃至全国推广。比如现在深圳市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 浙江省是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争取做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民主改革示范区。通过完善法治制度和总结经验, 然后可在2047年以后继续沿用, 并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广。这会大幅度提升香港在中国改革开放中的地位和重要性。
香港现行制度主要有二个问题。一是立法会党派林立, 没有一个党占多数, 甚至二、三个党加起来也无法组成半数以上的联合团体。主要原因是香港采用了名单比例代表制的最大余额法中的黑尔数额(Hare quota)来分配席位。这个方法偏向小党, 尤其偏向一人名单。二是立法会和行政部门二权独立, 谁也管了谁, 谁也不服谁。
这二个原因加在一起造成立法会无法正常运转, 日常法案无法有序审议和通过, 行政部门因此无法顺利工作。结果市民怨情多, 抗议不断, 甚至造成各种暴力行动, 使得国家层面不得不插手。在引入国家安全法以后, 才使香港的局势得到平静。
为了完善香港的法治制度, 我提议立法会及行政部门的下列改造办法。
(二) 立法会由各选区民众选出的立法会议员组成。立法会议员每四年选举一次, 每选区按照比例代表选举制选出若干名议员。
(三) 为了防止立法会片碎化, 选区比例代表制应该稍微有利于得票多的政党, 按照洪德法(d'Hondt)计算的最大平均数法来分配立法会议员名额。
(四) 如果立法会长期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完成其正常职责, 国务院总理可以解散立法会, 启动重新选举立法会。
(五) 在立法会之下设立行政部门, 由行政长官领导, 负责特别行政区的日常行政运作。行政长官由立法会各党派提名, 经议员投票获得超半数票者当选, 然后交国务院总理任命。
(六) 行政部门由若干个司局组成。行政长官提名各司局长, 在立法会同意之后, 交由国务院总理任命。安全局长向立法会负责。
(七) 立法会议员不得兼任行政长官、各司局长。
(八) 组建立法会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提名七人, 然后由国务院总理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组建此委员会。立法会成员、政府官员、公务员不得成为审查委员会委员。
(九) 每新一届立法会必须重新选举新一届行政长官。立法会可以解辞行政长官, 国务院总理也可以在紧急情况下解辞行政长官。只有行政长官可以解辞各司局长。
(十) 如果行政长官职位空缺, 政务司长出任临时代理行政长官, 直到现任行政长官回位或新行政长官被选出。如果各司局长职位空缺, 行政长官可以指定临时代理司局长。
(十一) 行政长官在不违反国家宪法、香港基本法、现有法律的情况下, 发布行政规则。任何个人和团体可以上诉挑战行政规则的合法性。立法会可以通过立法程序, 来废除、承认或修改行政规则。